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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和条件

    工商局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先办理工商执照,后办理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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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发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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