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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深圳注册合伙企业流程

    一、深圳注册合伙企业流程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应由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深圳注册合伙企业所需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3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原件)

    5、如合伙企业协议委托一个或数个台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

    6、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原件)

    7、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8、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经合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注册合伙企业网上提交资料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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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注册合伙企业线下提交资料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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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圳注册合伙企业官方审核流程及办理时间

    一、收件(当天)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二、受理(当天)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0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0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0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三、审查(一个工作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是否有限制办理的情形;

    四、决定(当天)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核准登记。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核准登记。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五、制证(当天)

    营业执照,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六、送达营业执照,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注册合伙企业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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